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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工作方案
时间:2022-07-12  作者:市院案管办(政研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建立健全“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各自职能优势,形成林草湿等生态资源的协同保护合力,结合我市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林草湿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建立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林草湿生态资源管理新机制,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正确处理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培育与利用的关系,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功能。
    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林草湿治理突出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用法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落实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发挥检察长“法治助手”作用,协调整合有关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林草湿生态保护。
三、工作职责
(一)林长主要职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二)检察长主要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林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帮助解决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难题,支持、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
(三)“林长+检察长”成员单位职责。根据部门职能做好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四)“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职责。承担“林长+检察长”的协调、组织、督办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目标
    在各级林长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公室、林长制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适时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林草湿资源保护监管职责;落实涉林草湿领域“两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开展联合专项行动,依法办理涉林草湿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形成林草湿资源监管工作合力,增强全市生态系统稳定性。
五、组织体系
    建立市级“林长+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检察院、市林长办公室共同召集,听取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重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市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工作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市、县区设立“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长办公室,由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选派人员组成。
六、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林长制推进落实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协调解决林草资源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通报执法司法办案信息,开展个案会商,交流工作信息,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各自明确一名同志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联络员。
(二)信息共享机制。林长办公室负责通报林长制工作情况和“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工作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重大涉林政策,以及涉林执法信息、督查督办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问题等。检察机关负责通报涉林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情况。有关涉密信息共享事宜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实现涉林草湿领域违法信息、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三)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发现涉林草湿资源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林草湿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同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林草湿领域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及时向林长办公室或者相关协作单位移送。对于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建立移送案件线索管理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涉及林草湿等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出人员参与。确有必要的,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服务保障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草湿资源保护领域案件时,在调查核实、收集证据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时,相关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办案所需的检测鉴定等技术性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协作单位在开展涉林草湿领域行政执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六)联合专项治理机制。针对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林长办公室每年可与检察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及其他协作单位对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磋商、共同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涉林公益诉讼案件时,可商请同级林长办公室开展联合调研。林长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可就行政监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邀请检察机关共同调研。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监督权边界,依法督促林长制成员单位依法、全面、充分履职,推动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七)联合督导督办机制。对涉林草湿领域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曝光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及有关林长制成员单位应采取联合督导督办的方式推动案件办理。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林长+检察长”机制运行效果进行全面督导督察。各级林长、检察长要定期组织“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实时掌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提升。
(八)公益执法林和公益诉讼监督员机制。各级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要共同推动积极建立公益执法林,可采取补植复绿、异地补种等生态修复模式恢复植被。推行“护林员+公益诉讼志愿者”模式,对破坏林草湿等生态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长和检察长要把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合力、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要及时填报《信息共享情况统计表》《案件线索移送及反馈表》《案件咨询会商统计表》《联合专项行动统计表》《同堂培训统计表》(详见附件)。
(二)强化能力建设。“林长+检察长”制是一项制度创新,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不断开拓和完善,检察机关和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要强化业务交流,互派人员实践学习,开展联合培训。在协作机制基本原则和框架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与林长办公室要不断深化协作、总结提高,及时把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协作机制不走偏、不走样。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林长+检察长”工作纳入全面推行林长制重要考核内容,与推行林长制工作一同考核。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成员单位涉林履职行为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有关成员单位逾期不回复或整改不力的,检察机关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林长办公室,并报上一级“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有关成员单位移送检察机关线索及整改销号情况、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相关材料证据由检察机关负责提供。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培育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的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生态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

1.信息共享情况统计表
2.案件线索移送及反馈表
3.案件咨询会商统计表
4.联合专项行动统计表
5.同堂培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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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工作方案

时间:2022-07-12  作者:市院案管办(政研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为建立健全“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各自职能优势,形成林草湿等生态资源的协同保护合力,结合我市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林草湿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建立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林草湿生态资源管理新机制,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正确处理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培育与利用的关系,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功能。
    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林草湿治理突出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用法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落实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发挥检察长“法治助手”作用,协调整合有关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林草湿生态保护。
三、工作职责
(一)林长主要职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二)检察长主要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林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帮助解决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难题,支持、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
(三)“林长+检察长”成员单位职责。根据部门职能做好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四)“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职责。承担“林长+检察长”的协调、组织、督办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目标
    在各级林长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公室、林长制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适时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林草湿资源保护监管职责;落实涉林草湿领域“两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开展联合专项行动,依法办理涉林草湿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形成林草湿资源监管工作合力,增强全市生态系统稳定性。
五、组织体系
    建立市级“林长+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检察院、市林长办公室共同召集,听取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重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市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工作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市、县区设立“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长办公室,由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选派人员组成。
六、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林长制推进落实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协调解决林草资源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通报执法司法办案信息,开展个案会商,交流工作信息,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检察机关、林长办公室各自明确一名同志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联络员。
(二)信息共享机制。林长办公室负责通报林长制工作情况和“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工作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重大涉林政策,以及涉林执法信息、督查督办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问题等。检察机关负责通报涉林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情况。有关涉密信息共享事宜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实现涉林草湿领域违法信息、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三)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发现涉林草湿资源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林草湿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同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林草湿领域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及时向林长办公室或者相关协作单位移送。对于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建立移送案件线索管理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涉及林草湿等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出人员参与。确有必要的,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服务保障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草湿资源保护领域案件时,在调查核实、收集证据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时,相关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办案所需的检测鉴定等技术性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协作单位在开展涉林草湿领域行政执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六)联合专项治理机制。针对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林长办公室每年可与检察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及其他协作单位对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磋商、共同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涉林公益诉讼案件时,可商请同级林长办公室开展联合调研。林长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可就行政监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邀请检察机关共同调研。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监督权边界,依法督促林长制成员单位依法、全面、充分履职,推动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七)联合督导督办机制。对涉林草湿领域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曝光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及有关林长制成员单位应采取联合督导督办的方式推动案件办理。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林长+检察长”机制运行效果进行全面督导督察。各级林长、检察长要定期组织“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实时掌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提升。
(八)公益执法林和公益诉讼监督员机制。各级林长办公室、检察机关要共同推动积极建立公益执法林,可采取补植复绿、异地补种等生态修复模式恢复植被。推行“护林员+公益诉讼志愿者”模式,对破坏林草湿等生态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长和检察长要把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合力、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要及时填报《信息共享情况统计表》《案件线索移送及反馈表》《案件咨询会商统计表》《联合专项行动统计表》《同堂培训统计表》(详见附件)。
(二)强化能力建设。“林长+检察长”制是一项制度创新,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不断开拓和完善,检察机关和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成员单位要强化业务交流,互派人员实践学习,开展联合培训。在协作机制基本原则和框架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与林长办公室要不断深化协作、总结提高,及时把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协作机制不走偏、不走样。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林长+检察长”工作纳入全面推行林长制重要考核内容,与推行林长制工作一同考核。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成员单位涉林履职行为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有关成员单位逾期不回复或整改不力的,检察机关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林长办公室,并报上一级“林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有关成员单位移送检察机关线索及整改销号情况、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相关材料证据由检察机关负责提供。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培育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林草湿等生态资源保护的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生态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

1.信息共享情况统计表
2.案件线索移送及反馈表
3.案件咨询会商统计表
4.联合专项行动统计表
5.同堂培训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