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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检察院出台规定规范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强化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时间:2015-05-25  作者:市院办公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鹤壁市检察院出台规定

规范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

强化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近日,鹤壁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该规定共1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原则内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应遵循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公开、反馈的审查原则,通过当面或律师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形式,听取律师提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等方面的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

二、规范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具体程序。对律师明确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其提出要求的两日内安排听取。侦查监督部门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应在专门的办公场所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并应有主办检察人员参加。听取律师意见非经分管检察长同意不得在非专门办公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时可征得其同意制作听取意见笔录,也可由律师书写意见,相关笔录或意见应由律师签名、盖章。辩护律师还可采用电话、邮件、网络、短信等方式提出意见,也可由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侦查监督部门至迟在案件审结前两日内进行。

三、强化对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侦查监督部门在接收案件时应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有辩护律师,如聘请有辩护律师的,于受理当日由案件承办人告知其律师可在三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对未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应在讯问时记明原因,如其有聘请请求的,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转达其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聘请有辩护律师而侦查机关(部门)未记录在案的应及时通知律师可在三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

四、规定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监督管理。侦查监督部门要将告知律师情况记录在卷,同时将听取律师意见及是否采纳的情形在审查逮捕文书中载明,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入审查逮捕内卷,并将其复印件随侦查卷一并移送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案件承办人对律师明确提出听取意见要求而无故推托不予听取的,律师可向控申部门提出控告。经查证属实并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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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检察院出台规定规范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强化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时间:2015-05-25  作者:市院办公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检察院出台规定

规范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

强化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近日,鹤壁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该规定共1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原则内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应遵循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公开、反馈的审查原则,通过当面或律师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形式,听取律师提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等方面的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

二、规范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具体程序。对律师明确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其提出要求的两日内安排听取。侦查监督部门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应在专门的办公场所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并应有主办检察人员参加。听取律师意见非经分管检察长同意不得在非专门办公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时可征得其同意制作听取意见笔录,也可由律师书写意见,相关笔录或意见应由律师签名、盖章。辩护律师还可采用电话、邮件、网络、短信等方式提出意见,也可由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侦查监督部门至迟在案件审结前两日内进行。

三、强化对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侦查监督部门在接收案件时应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有辩护律师,如聘请有辩护律师的,于受理当日由案件承办人告知其律师可在三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对未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应在讯问时记明原因,如其有聘请请求的,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转达其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聘请有辩护律师而侦查机关(部门)未记录在案的应及时通知律师可在三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

四、规定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监督管理。侦查监督部门要将告知律师情况记录在卷,同时将听取律师意见及是否采纳的情形在审查逮捕文书中载明,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附入审查逮捕内卷,并将其复印件随侦查卷一并移送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案件承办人对律师明确提出听取意见要求而无故推托不予听取的,律师可向控申部门提出控告。经查证属实并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