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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检察院出台暂行规定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推动诉讼常态化
时间:2015-06-15  作者:市院办公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鹤壁市检察院出台暂行规定

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推动诉讼常态化

 

为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职务犯罪案件诉讼常态化。近日,鹤壁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规定案件受理前审查制度公诉部门前移审查起诉关口,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受理前会同职务犯罪侦查、案管部门就取证程序是否规范、犯罪嫌疑人权利是否及时保障等九项内容与相应的法律文书进行对照审查,对于出现不规范情形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性解释,督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规范取证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二、建立办案期限告知制度。规定公诉部门内勤收到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于当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将案件分给具体承办人,告知承办人即将进入的环节,督促高效地办理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在受理后10日内告知承办人案件进入汇报程序,在20日内告知承办人案件进入提起公诉程序;对于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重新移送后一周内告知承办人案件进入汇报程序,并根据该案具体诉讼期限的要求办理。

三、确立分组专办和案件指导、汇报等制度。根据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将公诉部门人员分为若干个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小组,推行分组专办。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建立公诉骨干分院指导办案制度区分一般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派员集中定期指导案件办理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案件诉讼进程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同时规定细化了公诉部门汇报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间、程序,对县区院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每月专人汇总分析督导,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时监督通报适时讲评

四、强调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审查制度。承办人应结合讯问笔录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现制作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非法证据的,该份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如发现制作过程存在瑕疵的,应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性解释承办人未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导致该份讯问笔录在庭审过程中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责任。

五、畅通诉辩沟通的渠道和平台。规定承办人应积极主动地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围绕案件定性、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主要问题,与法院、辩护人进行沟通;明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全面了解辩护人的取证情况和辩护意见,提高出庭的效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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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检察院出台暂行规定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推动诉讼常态化

时间:2015-06-15  作者:市院办公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检察院出台暂行规定

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推动诉讼常态化

 

为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职务犯罪案件诉讼常态化。近日,鹤壁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规定案件受理前审查制度公诉部门前移审查起诉关口,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受理前会同职务犯罪侦查、案管部门就取证程序是否规范、犯罪嫌疑人权利是否及时保障等九项内容与相应的法律文书进行对照审查,对于出现不规范情形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性解释,督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规范取证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二、建立办案期限告知制度。规定公诉部门内勤收到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于当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将案件分给具体承办人,告知承办人即将进入的环节,督促高效地办理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在受理后10日内告知承办人案件进入汇报程序,在20日内告知承办人案件进入提起公诉程序;对于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重新移送后一周内告知承办人案件进入汇报程序,并根据该案具体诉讼期限的要求办理。

三、确立分组专办和案件指导、汇报等制度。根据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将公诉部门人员分为若干个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小组,推行分组专办。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建立公诉骨干分院指导办案制度区分一般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派员集中定期指导案件办理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案件诉讼进程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同时规定细化了公诉部门汇报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间、程序,对县区院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每月专人汇总分析督导,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时监督通报适时讲评

四、强调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审查制度。承办人应结合讯问笔录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现制作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非法证据的,该份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如发现制作过程存在瑕疵的,应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性解释承办人未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导致该份讯问笔录在庭审过程中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责任。

五、畅通诉辩沟通的渠道和平台。规定承办人应积极主动地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围绕案件定性、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主要问题,与法院、辩护人进行沟通;明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全面了解辩护人的取证情况和辩护意见,提高出庭的效果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