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检察院坚持“四化”措施
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近年来,鹤壁市检察院坚持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对象严格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审查内容明细化、监督制约透明化等“四化”措施,不断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较好效果。2013年以来,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8人次,均被采纳。
一、适用对象严格化。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明确三类审查对象。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罪、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疾病等不适宜继续羁押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危害社会的。三是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羁押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致危害社会的。同时明确排除适用对象,排除累犯、惯犯以及其他雇凶伤人、涉黑涉恶、聚众斗殴、携凶器伤人等恶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工作程序规范化。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对审查主体、启动条件、审查方式和范围、部门分工等作出明确界定,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二是严格工作程序。要求办案人员“慎重启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经审查发现无羁押必要的,制作《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查或组织处室人员讨论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严格遵循“提请→初步审查→制作报告→作出决定→发出建议→审查建议回复”等规范化执法程序,确保案件质量。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侦监、公诉、监所三方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羁押必要性的全面审查和准确判断。侦监、公诉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评估内容由监所部门予以协助;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由侦监、公诉部门提供结案报告等案件办理方面的相关材料。制发《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的,向本院案管及其他两部门各备案一份。同时加强对外协作,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通报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等。
三、审查内容明细化。一是要求九种情形必审查。即:捕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捕后是否积极与被害方和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捕后是否因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可能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捕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其系唯一扶养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存在为防止串供而批捕,同案犯已到案,已无串供可能的;是否存在因身份不明而批捕,羁押期间身份查明而无羁押必要的;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二是要求全面审查。查阅案卷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的意见,向监管干警、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被羁押人身体状况及在押期间的表现,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固定、诉讼进展情况及被羁押人犯罪性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综合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三是要求风险评估。对不予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会再犯、逃避法律追究以及是否会引起被害方上访等风险进行评估,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四、监督制约透明化。一是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说理机制。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中说明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及其理由。对需要继续羁押的,告知申请人继续羁押的理由;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害人,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消除群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误解。二是引入公开审查机制。对存在明显争议、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通过召集办案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如办理的晋某交通肇事案,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通过公开审查,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律师代表等参与方分别阐述观点、意见,统一了认识,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三是深化检务公开机制。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告知其本人及家属有权随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每个监室设置检务公开栏,公开驻所检察室职责、联系方式,告知在押人员办案期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定条件等。
鹤壁市检察院坚持“四化”措施
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近年来,鹤壁市检察院坚持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对象严格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审查内容明细化、监督制约透明化等“四化”措施,不断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较好效果。2013年以来,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8人次,均被采纳。
一、适用对象严格化。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明确三类审查对象。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罪、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疾病等不适宜继续羁押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危害社会的。三是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羁押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致危害社会的。同时明确排除适用对象,排除累犯、惯犯以及其他雇凶伤人、涉黑涉恶、聚众斗殴、携凶器伤人等恶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工作程序规范化。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对审查主体、启动条件、审查方式和范围、部门分工等作出明确界定,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二是严格工作程序。要求办案人员“慎重启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经审查发现无羁押必要的,制作《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查或组织处室人员讨论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严格遵循“提请→初步审查→制作报告→作出决定→发出建议→审查建议回复”等规范化执法程序,确保案件质量。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侦监、公诉、监所三方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羁押必要性的全面审查和准确判断。侦监、公诉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评估内容由监所部门予以协助;监所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由侦监、公诉部门提供结案报告等案件办理方面的相关材料。制发《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的,向本院案管及其他两部门各备案一份。同时加强对外协作,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通报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等。
三、审查内容明细化。一是要求九种情形必审查。即:捕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捕后是否积极与被害方和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捕后是否因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可能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捕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其系唯一扶养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存在为防止串供而批捕,同案犯已到案,已无串供可能的;是否存在因身份不明而批捕,羁押期间身份查明而无羁押必要的;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二是要求全面审查。查阅案卷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的意见,向监管干警、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被羁押人身体状况及在押期间的表现,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固定、诉讼进展情况及被羁押人犯罪性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综合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三是要求风险评估。对不予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会再犯、逃避法律追究以及是否会引起被害方上访等风险进行评估,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四、监督制约透明化。一是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说理机制。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中说明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及其理由。对需要继续羁押的,告知申请人继续羁押的理由;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害人,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消除群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误解。二是引入公开审查机制。对存在明显争议、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通过召集办案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如办理的晋某交通肇事案,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通过公开审查,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律师代表等参与方分别阐述观点、意见,统一了认识,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三是深化检务公开机制。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告知其本人及家属有权随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每个监室设置检务公开栏,公开驻所检察室职责、联系方式,告知在押人员办案期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定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