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执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省检察院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鹤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市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工作中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发扬连续奋战精神,履行好维稳和联防联控督导职责。
第二条 围绕鹤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市企业将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全市检察机关要以此为重要切入点,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复工企业情况,研究建立复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对重大涉企案件,要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会商,维护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企业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以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先,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商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可在复工复产、对外联系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完善防疫期间检企联系方式,要结合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听取代表委员建议,努力为复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保障。
第三条 要严格落实《意见》,依法惩治涉疫情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犯罪,依法保护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等犯罪,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惩治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渎职犯罪。
第四条 切实加强涉疫情诉讼监督。注重从“两法”衔接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媒体报道和群众控告举报申诉中捕捉监督线索。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坚持严查细审,必要时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及时纠正漏捕、漏诉。加强对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抗诉。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妥善办理因疫情引起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进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要依法立案侦查。
第五条 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源头防控。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存在的漏洞,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据授权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违法者违法成本。
第六条 切实做好监管场所检察工作。要全面掌握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情况,督促做好消毒、监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限制会见等工作。要重点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监管场所安全防范、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纠防超期羁押等检察工作。要完善检察日志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对因失职渎职导致监管场所疫情发生、出现严重后果的,依法开展侦查。
第七条 坚守法治底线。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把“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落实到防疫工作中,做好最高检察院发布的首批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学习应用。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综合判断,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指定专人从快办理,既要坚持优先办理、快捕快诉、从严惩处、形成震慑,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确保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第八条 提升案件办理信息化水平。涉疫情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认真贯彻最高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公检法司《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三远一网”平台的全面应用,着眼检察工作智能化、现代化发展方向,着力统筹疫情防控和高效办案,把“三远一网”真正用起来、用到位,要加强案件的书面审查,实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线上办理,要突出远程庭审,兼顾远程提讯、远程送达,要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在做到高效便捷的同时确保依法公正。
第九条 做好案件管理工作。两级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大厅)要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加强网上预约、异地阅卷等工作,有效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律师权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案件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业务部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第十条 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协商等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要建立涉疫情防控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建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机制,对相关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形成震慑。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基层院对涉疫情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市检察院请示,市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加强与监察、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衔接机制,加强横向办案协作。对犯罪嫌疑人已确诊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或患有疑似病症的,要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做好隔离治疗等工作。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省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用心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要认真落实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定分止争。因疫情暂停群众来访接待期间,信访群众需要办理的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控告申诉”“赔偿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辩护与代理申诉”“法律咨询”等业务的,可以通过拨打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电话、邮寄书信和登录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站等方式反映诉求。
第十二条 加强检察宣传和舆论引导。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报道检察机关的工作举措、工作成效,特别是办理的典型案件,尤其要宣传好、解读好《意见》,扩大覆盖面,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向全社会传导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立场、态度和决心。要严格各类信息平台的管理,严禁发布(转发)虚假信息、传播谣言。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为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认真落实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确保检察环节不出负面事件、负面舆情。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执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省检察院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鹤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市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工作中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发扬连续奋战精神,履行好维稳和联防联控督导职责。
第二条 围绕鹤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市企业将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全市检察机关要以此为重要切入点,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复工企业情况,研究建立复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对重大涉企案件,要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会商,维护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企业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以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先,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商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可在复工复产、对外联系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完善防疫期间检企联系方式,要结合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听取代表委员建议,努力为复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保障。
第三条 要严格落实《意见》,依法惩治涉疫情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犯罪,依法保护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等犯罪,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惩治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渎职犯罪。
第四条 切实加强涉疫情诉讼监督。注重从“两法”衔接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媒体报道和群众控告举报申诉中捕捉监督线索。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坚持严查细审,必要时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及时纠正漏捕、漏诉。加强对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的及时提出抗诉。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妥善办理因疫情引起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进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要依法立案侦查。
第五条 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源头防控。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存在的漏洞,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据授权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违法者违法成本。
第六条 切实做好监管场所检察工作。要全面掌握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情况,督促做好消毒、监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限制会见等工作。要重点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监管场所安全防范、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纠防超期羁押等检察工作。要完善检察日志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对因失职渎职导致监管场所疫情发生、出现严重后果的,依法开展侦查。
第七条 坚守法治底线。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把“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落实到防疫工作中,做好最高检察院发布的首批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学习应用。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综合判断,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指定专人从快办理,既要坚持优先办理、快捕快诉、从严惩处、形成震慑,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确保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第八条 提升案件办理信息化水平。涉疫情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认真贯彻最高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公检法司《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三远一网”平台的全面应用,着眼检察工作智能化、现代化发展方向,着力统筹疫情防控和高效办案,把“三远一网”真正用起来、用到位,要加强案件的书面审查,实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线上办理,要突出远程庭审,兼顾远程提讯、远程送达,要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在做到高效便捷的同时确保依法公正。
第九条 做好案件管理工作。两级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大厅)要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加强网上预约、异地阅卷等工作,有效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律师权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案件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业务部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第十条 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协商等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要建立涉疫情防控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建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机制,对相关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形成震慑。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基层院对涉疫情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市检察院请示,市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加强与监察、法院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衔接机制,加强横向办案协作。对犯罪嫌疑人已确诊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或患有疑似病症的,要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做好隔离治疗等工作。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省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用心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要认真落实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定分止争。因疫情暂停群众来访接待期间,信访群众需要办理的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控告申诉”“赔偿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辩护与代理申诉”“法律咨询”等业务的,可以通过拨打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电话、邮寄书信和登录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站等方式反映诉求。
第十二条 加强检察宣传和舆论引导。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报道检察机关的工作举措、工作成效,特别是办理的典型案件,尤其要宣传好、解读好《意见》,扩大覆盖面,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向全社会传导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立场、态度和决心。要严格各类信息平台的管理,严禁发布(转发)虚假信息、传播谣言。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为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认真落实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确保检察环节不出负面事件、负面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