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出台规定
推行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为深入推进“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不捕、不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开展听证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推行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制度。该《规定》共五章三十条,分别对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参加人员、启动程序、会议流程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刑事案件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时,认为案件的证据采信涉及某个行业的专业知识,为全面掌握证据的证明内容,准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侦查机关、调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以及移送审查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等情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二、规定了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对象和条件。《规定》明确,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员,案件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代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代表以及根据案件需要经检察机关邀请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证会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负责组织听证会并制定《案件听证会实施方案》。听证员可以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会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协会指派的律师代表参加。其他人员要求旁听的,根据听证场所和听证人数等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明经批准后可以旁听听证会。
三、细化了听证启动程序和会前准备工作。《规定》强调,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填写《案件听证请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启动听证程序。对决定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承办检察人员应当提前查阅案件卷宗,详细了解案情,总结听证焦点,以及需要听证解决的专业问题,并制定听证实施方案。书记员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十日前,通知法警办理在押人员的提讯、押解工作以及听证会现场秩序的维持、安全工作,根据方案拟定的听证员名单发出《案件听证会邀请函》,书面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规范了听证会议流程和相关配套文书。《规定》要求,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向主持人报告,并在听证会过程填写《案件听证会记录》。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听证会按照《案件听证会实施方案》确定的议程安排进行。听证结束前,主持人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在各方当事人均自愿同意和解的情况下,可以当场或者在听证会之后组织当事人和解。《案件听证会记录》应当经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审查并作出审查终结意见,根据办案程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听证申请审批表、案件听证会实施方案、邀请函、用警通知单、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书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书面决定等应当附卷备查。
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出台规定
推行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为深入推进“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不捕、不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开展听证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推行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制度。该《规定》共五章三十条,分别对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参加人员、启动程序、会议流程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刑事案件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时,认为案件的证据采信涉及某个行业的专业知识,为全面掌握证据的证明内容,准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侦查机关、调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以及移送审查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的;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等情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二、规定了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对象和条件。《规定》明确,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员,案件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代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代表以及根据案件需要经检察机关邀请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证会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负责组织听证会并制定《案件听证会实施方案》。听证员可以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会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协会指派的律师代表参加。其他人员要求旁听的,根据听证场所和听证人数等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明经批准后可以旁听听证会。
三、细化了听证启动程序和会前准备工作。《规定》强调,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填写《案件听证请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启动听证程序。对决定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承办检察人员应当提前查阅案件卷宗,详细了解案情,总结听证焦点,以及需要听证解决的专业问题,并制定听证实施方案。书记员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十日前,通知法警办理在押人员的提讯、押解工作以及听证会现场秩序的维持、安全工作,根据方案拟定的听证员名单发出《案件听证会邀请函》,书面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规范了听证会议流程和相关配套文书。《规定》要求,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向主持人报告,并在听证会过程填写《案件听证会记录》。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听证会按照《案件听证会实施方案》确定的议程安排进行。听证结束前,主持人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在各方当事人均自愿同意和解的情况下,可以当场或者在听证会之后组织当事人和解。《案件听证会记录》应当经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审查并作出审查终结意见,根据办案程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听证申请审批表、案件听证会实施方案、邀请函、用警通知单、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书以及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书面决定等应当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