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就关某诉某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检察监督案,多措并举,仅用13天就将该案成功化解。2022年4月13日晚上8点30分,申请人主动写下撤回监督申请书,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表示息诉罢访,相关行政机关也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加速推进落实和解协议,保障申请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申请人写下撤回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关某今年71岁,系一名退休工人,常年居住在某县县城一处宅基地,因实施街区改造项目,其所居住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尚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房屋却被强行拆除,屋内物品全部损毁。
家突然没了,这让老人心里又难过又气愤。老人不服,于2019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经查,关某的涉案房屋宅基地面积429.51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425.56平方米,其中,200平方米用于经营“XX洗浴中心”,并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9年1月6日,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9年1月8日,强拆了涉案房屋。法院以相关行政部门未按照《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所载为关某留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时间、程序违法为由,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相关行政部门强拆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2021年1月18日,老人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损失1508.04万元。其中,宅基地损失1288万元,房屋损失152.14万元,停产停业损失32万元,房屋内家具家电等损失8.6万元,安置费、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27.3万元。
经审理,2021年7月15日,一审法院于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认可对关某的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家具家电损失在内的直接损失赔偿。关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县城市管理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其造成了1508.04万元的经济损失,酌定由某行政部门赔偿其经济损失160.0465万元。关某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后,二审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予以驳回。
“我没有守住家啊,我要求赔偿我的损失……!”2022年3月30日,申请人关某向鹤壁市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时,不停的向第六检察部主任张保民诉说着打官司这3年来经受的一些“委屈”。
第六检察部受理案件后,发现这起案件不仅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一起涉企行政赔偿案件。为有效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生民利,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其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调查核实找症结
通过调阅卷宗,接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得知关某对赔偿标准和数额不满意。首先,关某认为其宅基地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其次,关某认为自己经营的洗浴中心赔偿数额低,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赔偿10万元数额低,洗浴中心的物品价值8.6万元按50%折价赔偿标准过低;最后,关某还要求赔偿其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费用。
释法说理促和谐
就关某要求赔偿宅基地损失,依据案发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可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对宅基地损失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就关某要求的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损失,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财产的直接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责任范围仅限于公民人身权部分。关某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就关某要求的停产停业损失和家具家电损失,属于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实际案情自由裁量范围,法院就停产停业损失酌定赔偿10万元、家具家电50%折价酌定赔偿4.3万元并无不当。
促成和解化矛盾
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考虑到关某房屋被拆迁后无房可住,其有两个儿子,一个儿子尚未结婚等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案件当事人沟通,经过经释法说理和组织协调,成功促成关某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协议。关某选择了房屋补偿,获得安置房屋2套,面积共计450.4平方米,同时获得补偿款共计328345元。
行政争议化解后,申请人满含热泪与办案检察官拥抱
涉案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赠送锦旗
这起案例是运用行政争议多方联动多元化解办案机制办理的又一起成功案例。下一步,鹤壁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近日,鹤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就关某诉某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检察监督案,多措并举,仅用13天就将该案成功化解。2022年4月13日晚上8点30分,申请人主动写下撤回监督申请书,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表示息诉罢访,相关行政机关也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加速推进落实和解协议,保障申请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申请人写下撤回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关某今年71岁,系一名退休工人,常年居住在某县县城一处宅基地,因实施街区改造项目,其所居住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尚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房屋却被强行拆除,屋内物品全部损毁。
家突然没了,这让老人心里又难过又气愤。老人不服,于2019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经查,关某的涉案房屋宅基地面积429.51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425.56平方米,其中,200平方米用于经营“XX洗浴中心”,并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9年1月6日,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9年1月8日,强拆了涉案房屋。法院以相关行政部门未按照《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所载为关某留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时间、程序违法为由,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相关行政部门强拆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2021年1月18日,老人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损失1508.04万元。其中,宅基地损失1288万元,房屋损失152.14万元,停产停业损失32万元,房屋内家具家电等损失8.6万元,安置费、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27.3万元。
经审理,2021年7月15日,一审法院于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认可对关某的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家具家电损失在内的直接损失赔偿。关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县城市管理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其造成了1508.04万元的经济损失,酌定由某行政部门赔偿其经济损失160.0465万元。关某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后,二审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予以驳回。
“我没有守住家啊,我要求赔偿我的损失……!”2022年3月30日,申请人关某向鹤壁市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时,不停的向第六检察部主任张保民诉说着打官司这3年来经受的一些“委屈”。
第六检察部受理案件后,发现这起案件不仅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一起涉企行政赔偿案件。为有效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生民利,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其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调查核实找症结
通过调阅卷宗,接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得知关某对赔偿标准和数额不满意。首先,关某认为其宅基地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其次,关某认为自己经营的洗浴中心赔偿数额低,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赔偿10万元数额低,洗浴中心的物品价值8.6万元按50%折价赔偿标准过低;最后,关某还要求赔偿其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费用。
释法说理促和谐
就关某要求赔偿宅基地损失,依据案发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可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对宅基地损失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就关某要求的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损失,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财产的直接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责任范围仅限于公民人身权部分。关某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损失费、精神损失及治疗费等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就关某要求的停产停业损失和家具家电损失,属于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实际案情自由裁量范围,法院就停产停业损失酌定赔偿10万元、家具家电50%折价酌定赔偿4.3万元并无不当。
促成和解化矛盾
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考虑到关某房屋被拆迁后无房可住,其有两个儿子,一个儿子尚未结婚等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案件当事人沟通,经过经释法说理和组织协调,成功促成关某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协议。关某选择了房屋补偿,获得安置房屋2套,面积共计450.4平方米,同时获得补偿款共计328345元。
行政争议化解后,申请人满含热泪与办案检察官拥抱
涉案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赠送锦旗
这起案例是运用行政争议多方联动多元化解办案机制办理的又一起成功案例。下一步,鹤壁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