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网站无障碍
检察工作报告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进展情况
时间:2017-05-19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改革进展情况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从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诉讼理念出发,出台系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是出台《关于规范执法办案的实施细则》,从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检察到犯罪预防、案件管理和督查、涉案财物的管理、统一业务系统管理等九个方面对办案的各个环节的执法程序进行细化,对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提供了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规范性指引。二是出台《收受现金型贿赂犯罪案件讯(询)问笔录制作指引》,全面规范言词证据的讯(询)问、制作技巧,以情景再现的方式深度挖掘案发过程可能存在的与构成要件相关的事实细节,用细节来印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征。三是起草《常见职务犯罪证据参考标准》和《常见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证据参考标准》,对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常见的九个罪名和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常见的九个罪名,紧扣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自首、立功的构成要件获取、固定和运用证据,提出了侦查、侦监、公诉案件应当达到的证据标准,为侦查部门取证工作和侦监、公诉部门审查判断证据指明了方向。

2、以审前程序为重心,建立侦、捕、诉三位一体诉讼化体系。三位一体诉讼化体系更加有利于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是审查把关和审前分流的制度化设计。一是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过滤和监督作用,做好案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复杂、疑难和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可分别在立案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书面邀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就案件证据听取两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在侦查阶段证据链条基本形成。二是实行侦查人员列席案件汇报制度。对于拟作不捕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热点、有涉法涉诉上访可能的刑事案件,侦捕双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经沟通达不成共识的,可邀请侦查人员列席审查逮捕案件汇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性等方面充分交换意见,加强沟通,消除分歧。三是规范案件捕后跟踪。为进一步提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捕后案件诉讼跟踪暂行规定》,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逮捕决定后,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同时送达侦查机关(部门)、拟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和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逮捕案件时,应对照侦查监督部门出具的补查证据文书予以审查。对未按照侦查监督部门文书列举的内容补正或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量刑的主要证据未补查的,应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受理。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对未按照侦查监督部门补查意见补查证据,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定性和量刑的案件,审查后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补查的同时,应告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

3、强化公诉环节证据审查和出庭公诉工作,构建新型诉审关系。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是加强公诉环节证据审查工作。研究制定《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九对照制度》,该制度规定职务犯罪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受理前由职务犯罪部门、公诉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九个方面的审查,对于出现不相符情形的,案件管理部门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后再重新移送案件,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补正完善瑕疵证据,督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规范取证行为。二是强化出庭工作。公诉处对热点、敏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等,公诉人在出庭前重点作好讯(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并进行模拟庭审。对热点、敏感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制作临庭处置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公诉人制作讯(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意见,围绕案件重点和争议焦点展开和论证。对申请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公诉人还要在庭前与上述人员进行沟通,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确保出庭作证顺利。三是强化内外协调,形成合力。在内部,出台《加快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进度暂行规定》,明确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侦、捕、诉三环节的办案期限,规范了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相关事项。在外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诉审协作机制的暂行规定》,建立加强职务犯罪侦诉审协作四项工作机制,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机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通报机制、有争议案件起诉判决前情况通报机制、资源共享机制

(二)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1、突出重点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关。对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即命案,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规范命案办理的暂行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关键性物证的提取、流转、移送,侦查终结前会商,移送审查起诉需附材料,退回补充侦查说理,命案信息定期通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切实加强侦诉配合,提高命案办理质效。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期限告知,公诉骨干分院指导办案,以及审查的流程、要求、非法证据排除、退回补充侦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受理审查工作。

2、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究制定《鹤壁市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服务室配备参考标准》,在律师服务室墙上悬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范围》等制度,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律师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范围、程序、标准等事项,保障了律师顺利开展工作。

3、实行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全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制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质效优秀案件评选办法》,每年年底对本年度所有类型案件进行评查,分别评出职务犯罪案件类和普通刑事案件类诉讼质效优秀案件,充分发挥优秀案件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检察干警自觉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差距意识。开展多形式、多层次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如侦查监督部门采取常规通报和定期通报两种形式,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对本季度重点案件进行常规评议通报;并选择合适时间,抽调两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组成评查小组,采取自查、互查、集中查的办法,对每个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案件进行评查通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1、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意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任务分解》《全市两级院联系十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联络组分工》等文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全面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强化手机短信联系,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渠道。坚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法制宣传、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赠送《检察日报》《人民监督》等报刊,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2、开展专项活动,拉近检民距离。开展 检察开放日阳光检察走基层、预防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五进等活动,以多种形式深入乡村、社区、企业、学校、机关,开展隐患排查、矛盾化解和普法宣讲、法律咨询服务。在接访及提供法律咨询工作中,严格按照五微工作法做到接待群众细微,风险评估防微,掌握法律精微,释法说理入微,处理案件慎微,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3、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出台《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检务公开指导思想,细化主要检务公开的方式和责任部门,强调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的案件信息查询机制。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依托微信、微博等,及时发布检察工作重大安排、动态信息,与群众在线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倾听群众诉求。市检察院官方微信鹤壁检察关注度位居全省市分院前列。

4、创新办案模式,推进阳光司法深入开展。市院民行部门探索建立四听取一会议一评查机制,即办理案件认真听取原承办单位、申请监督人、其他当事人、专业人员的意见;所有案件须经过联席会议的集中研讨;每半年进行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控申部门通过网上视频接访通道,来访人可在当地实现面对面向省、市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反映情况,表达诉求,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1、坚持抓规范、抓常态,提升案件办理质量。2015年、2016年全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17年度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方案》及配套方案,重点围绕可能产生反弹和尚未整改到位的不规范问题,深入开展“常态化案件点评、评查活动”、“规章制度执行检查活动”、 强化学习办案规范活动及“自我点评活动”等,切实强化学习,认真整改落实,全面纠正司法行为的偏差,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2深挖监督线索,提升诉讼监督实效。采取一对照、二沟通、三核实一案一表一汇总的方式,全面梳理排查2015年以来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已生效的881件刑事案件,盗窃、诈骗、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重点罪名、多人犯罪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强化追诉漏犯工作,提升诉讼监督实效。

3、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制定《关于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点和监督方式,提升公安派出所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出台《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五个基层院均与当地公安机关会签了规范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确保全市专项监督活动整体推进。

4、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执行活动监督。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标准和程序,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经济犯罪等罪犯为重点,探索建立重点罪犯信息资料库,逐步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内部分级审查、备案等制度,做好出庭监督和对裁定的审查监督,坚决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三年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意见196人,纠正率为100%,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5、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强化诉讼活动内部监督。开展自曝风险自查易腐点自曝软肋自补短板活动,全面查找重点执法岗位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适时介入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使用过程、对证人有无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无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亲属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等细节进行派员现场监督。制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表》,如实记载过问事项,每案内卷附卷备查。

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察工作报告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进展情况

时间:2017-05-19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改革进展情况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从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诉讼理念出发,出台系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是出台《关于规范执法办案的实施细则》,从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检察到犯罪预防、案件管理和督查、涉案财物的管理、统一业务系统管理等九个方面对办案的各个环节的执法程序进行细化,对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提供了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规范性指引。二是出台《收受现金型贿赂犯罪案件讯(询)问笔录制作指引》,全面规范言词证据的讯(询)问、制作技巧,以情景再现的方式深度挖掘案发过程可能存在的与构成要件相关的事实细节,用细节来印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征。三是起草《常见职务犯罪证据参考标准》和《常见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证据参考标准》,对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常见的九个罪名和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常见的九个罪名,紧扣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自首、立功的构成要件获取、固定和运用证据,提出了侦查、侦监、公诉案件应当达到的证据标准,为侦查部门取证工作和侦监、公诉部门审查判断证据指明了方向。

2、以审前程序为重心,建立侦、捕、诉三位一体诉讼化体系。三位一体诉讼化体系更加有利于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是审查把关和审前分流的制度化设计。一是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过滤和监督作用,做好案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复杂、疑难和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可分别在立案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书面邀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就案件证据听取两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在侦查阶段证据链条基本形成。二是实行侦查人员列席案件汇报制度。对于拟作不捕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热点、有涉法涉诉上访可能的刑事案件,侦捕双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经沟通达不成共识的,可邀请侦查人员列席审查逮捕案件汇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性等方面充分交换意见,加强沟通,消除分歧。三是规范案件捕后跟踪。为进一步提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捕后案件诉讼跟踪暂行规定》,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逮捕决定后,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同时送达侦查机关(部门)、拟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和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逮捕案件时,应对照侦查监督部门出具的补查证据文书予以审查。对未按照侦查监督部门文书列举的内容补正或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量刑的主要证据未补查的,应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受理。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对未按照侦查监督部门补查意见补查证据,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定性和量刑的案件,审查后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补查的同时,应告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

3、强化公诉环节证据审查和出庭公诉工作,构建新型诉审关系。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是加强公诉环节证据审查工作。研究制定《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九对照制度》,该制度规定职务犯罪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受理前由职务犯罪部门、公诉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九个方面的审查,对于出现不相符情形的,案件管理部门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后再重新移送案件,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补正完善瑕疵证据,督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规范取证行为。二是强化出庭工作。公诉处对热点、敏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等,公诉人在出庭前重点作好讯(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并进行模拟庭审。对热点、敏感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制作临庭处置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公诉人制作讯(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意见,围绕案件重点和争议焦点展开和论证。对申请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公诉人还要在庭前与上述人员进行沟通,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确保出庭作证顺利。三是强化内外协调,形成合力。在内部,出台《加快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进度暂行规定》,明确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侦、捕、诉三环节的办案期限,规范了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相关事项。在外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诉审协作机制的暂行规定》,建立加强职务犯罪侦诉审协作四项工作机制,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机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通报机制、有争议案件起诉判决前情况通报机制、资源共享机制

(二)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1、突出重点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关。对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即命案,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规范命案办理的暂行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关键性物证的提取、流转、移送,侦查终结前会商,移送审查起诉需附材料,退回补充侦查说理,命案信息定期通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切实加强侦诉配合,提高命案办理质效。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期限告知,公诉骨干分院指导办案,以及审查的流程、要求、非法证据排除、退回补充侦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受理审查工作。

2、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究制定《鹤壁市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服务室配备参考标准》,在律师服务室墙上悬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范围》等制度,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律师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范围、程序、标准等事项,保障了律师顺利开展工作。

3、实行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全面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制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质效优秀案件评选办法》,每年年底对本年度所有类型案件进行评查,分别评出职务犯罪案件类和普通刑事案件类诉讼质效优秀案件,充分发挥优秀案件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检察干警自觉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差距意识。开展多形式、多层次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如侦查监督部门采取常规通报和定期通报两种形式,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对本季度重点案件进行常规评议通报;并选择合适时间,抽调两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组成评查小组,采取自查、互查、集中查的办法,对每个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案件进行评查通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1、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意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任务分解》《全市两级院联系十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联络组分工》等文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全面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强化手机短信联系,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渠道。坚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法制宣传、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赠送《检察日报》《人民监督》等报刊,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2、开展专项活动,拉近检民距离。开展 检察开放日阳光检察走基层、预防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五进等活动,以多种形式深入乡村、社区、企业、学校、机关,开展隐患排查、矛盾化解和普法宣讲、法律咨询服务。在接访及提供法律咨询工作中,严格按照五微工作法做到接待群众细微,风险评估防微,掌握法律精微,释法说理入微,处理案件慎微,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3、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出台《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检务公开指导思想,细化主要检务公开的方式和责任部门,强调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等工作,逐步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的案件信息查询机制。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依托微信、微博等,及时发布检察工作重大安排、动态信息,与群众在线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倾听群众诉求。市检察院官方微信鹤壁检察关注度位居全省市分院前列。

4、创新办案模式,推进阳光司法深入开展。市院民行部门探索建立四听取一会议一评查机制,即办理案件认真听取原承办单位、申请监督人、其他当事人、专业人员的意见;所有案件须经过联席会议的集中研讨;每半年进行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控申部门通过网上视频接访通道,来访人可在当地实现面对面向省、市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反映情况,表达诉求,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1、坚持抓规范、抓常态,提升案件办理质量。2015年、2016年全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17年度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方案》及配套方案,重点围绕可能产生反弹和尚未整改到位的不规范问题,深入开展“常态化案件点评、评查活动”、“规章制度执行检查活动”、 强化学习办案规范活动及“自我点评活动”等,切实强化学习,认真整改落实,全面纠正司法行为的偏差,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2深挖监督线索,提升诉讼监督实效。采取一对照、二沟通、三核实一案一表一汇总的方式,全面梳理排查2015年以来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已生效的881件刑事案件,盗窃、诈骗、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重点罪名、多人犯罪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强化追诉漏犯工作,提升诉讼监督实效。

3、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制定《关于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点和监督方式,提升公安派出所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出台《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五个基层院均与当地公安机关会签了规范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确保全市专项监督活动整体推进。

4、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执行活动监督。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标准和程序,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经济犯罪等罪犯为重点,探索建立重点罪犯信息资料库,逐步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内部分级审查、备案等制度,做好出庭监督和对裁定的审查监督,坚决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三年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意见196人,纠正率为100%,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5、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强化诉讼活动内部监督。开展自曝风险自查易腐点自曝软肋自补短板活动,全面查找重点执法岗位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适时介入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使用过程、对证人有无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无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亲属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等细节进行派员现场监督。制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表》,如实记载过问事项,每案内卷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