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关于规范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时间:2018-04-25  作者:市院监察处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关于规范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厉行节约,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党规检纪,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按照简朴、节俭、文明、廉洁的原则,坚持移风易俗,弘扬新风正气。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周年祭奠、乔迁新居、升学参军、就业升迁等。

第四条  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备案。办理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7日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审核签字后,报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备案;县级干部向院党组书记报告审核签字后报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备案。

第五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奢侈浪费。

(一)宴请招待一般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合办的,宴请招待一般不得超过160人(16桌)。

(二)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先报备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在职领导干部严禁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的人员操办的任何婚丧喜庆事宜。其他人员不得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的人员操办的除婚礼、葬礼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二)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严禁使用警车、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七)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第七条  严禁借干部调整、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立功受奖等时机互相宴请、赠送礼品。

第八条 干警职工因病因故去世的,可派人以组织名义前去家中慰问。

第九条 干警职工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收受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豫纪发 20174号)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职工落实本规定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干警职工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警职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对恶意瞒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严肃查处干警职工婚丧喜庆事宜违规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部门

职务

宴请事由

拟办宴请

时  间

拟办宴请地点

拟办宴请

活动情况

人数

桌数

邀请对象与

本人的关系

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报告人签名:                                 

您的位置:首页>廉政建设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关于规范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时间:2018-04-25  作者:市院监察处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关于规范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厉行节约,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党规检纪,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按照简朴、节俭、文明、廉洁的原则,坚持移风易俗,弘扬新风正气。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周年祭奠、乔迁新居、升学参军、就业升迁等。

第四条  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填写《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备案。办理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7日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审核签字后,报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备案;县级干部向院党组书记报告审核签字后报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备案。

第五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奢侈浪费。

(一)宴请招待一般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合办的,宴请招待一般不得超过160人(16桌)。

(二)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先报备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在职领导干部严禁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的人员操办的任何婚丧喜庆事宜。其他人员不得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的人员操办的除婚礼、葬礼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二)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严禁使用警车、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七)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第七条  严禁借干部调整、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立功受奖等时机互相宴请、赠送礼品。

第八条 干警职工因病因故去世的,可派人以组织名义前去家中慰问。

第九条 干警职工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收受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豫纪发 20174号)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职工落实本规定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干警职工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警职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对恶意瞒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严肃查处干警职工婚丧喜庆事宜违规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鹤壁市纪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部门

职务

宴请事由

拟办宴请

时  间

拟办宴请地点

拟办宴请

活动情况

人数

桌数

邀请对象与

本人的关系

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报告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