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3月19日上午,一场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亮“绿灯”的听证会在浚县检察院召开。
“受邀参加过多次听证会,但是这次是‘非同寻常’的,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就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组织公开听证,是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让老百姓深切感受到了司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作为听证员的县人大代表胡万兵表示。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虽然新增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因工作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规定,但没有详细、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往往对审批后的监管有所顾虑,造成审批通过率低,导致该规定落实效果大打折扣,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为了简化和规范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和方式,2021年3月12日,鹤壁市检察院会同鹤壁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听证会模式,合力推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工作做优、做实,让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有章可循。
听证会前,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袁希利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此次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意义,一是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以公开促公正,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助力“六稳”“六保”,立足职能,主动作为,畅通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渠道,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三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共同发力,转变执法理念,将矫正过程中“机械式”管理与“全方位”教育、“多角度”矫正相结合,将单一的检察监督脱管和实质性、亲历性参与监督相结合,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申请人郜某某是鹤壁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设备操作的监工和现场调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入矫后,因公司业务位于淇县高村附近,需要经常往返浚县和淇县,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浚县,自2020年11月入矫以来,郜某某便无法再开展业务,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听证会上,社区矫正对象郜某某首先陈述了申请事项、理由,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了遵守相关规定的保证。
“郜某某他当过兵,责任心强,业务技术好,是公司不可缺少的人才,是我公司的业务骨干,许多业务都需要他到淇县现场开展。”企业负责人证明了郜某某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
“郜某某思想稳定,主动接受矫正教育,积极完成公益劳动,无再犯倾向和苗头。”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居住地村委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依次评价了郜某某入矫期间表现。矫正中心的负责同志介绍了会同检察机关调查走访企业情况。
随后,听证员进一步了解了申请人担任的职务、外出的必要性和工作职责、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效果等情况,听证员一致认为,郜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浚县社区矫正中心参考评议意见后,当场批准了郜某某的外出经营申请。
“太感谢你们批准我外出经营了,这么多人为我的事儿忙活,以后工地上给我一打电话,我都能马上到场处理了,可给我解决了大问题!今后我一定会继续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馈社会!”郜某某激动地说。
浚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从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程序、法定审批条件、社区矫正目的、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的社会意义等方面发表了检察监督意见,表示后续会做好“后半篇文章”,根据《办法》第14条的规定,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因外出经营未能参加的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及时安排补充学习,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有效预防脱管和再犯罪,确保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涛参加了听证会,认为该做法解决了实践中监管矫正与生产生活冲突的难题,鼓励将该做法尽快在全市推广。
此次听证会是创新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大胆尝试,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教育帮扶的司法理念。
为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3月19日上午,一场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亮“绿灯”的听证会在浚县检察院召开。
“受邀参加过多次听证会,但是这次是‘非同寻常’的,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就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组织公开听证,是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让老百姓深切感受到了司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作为听证员的县人大代表胡万兵表示。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虽然新增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因工作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规定,但没有详细、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往往对审批后的监管有所顾虑,造成审批通过率低,导致该规定落实效果大打折扣,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为了简化和规范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和方式,2021年3月12日,鹤壁市检察院会同鹤壁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听证会模式,合力推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工作做优、做实,让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有章可循。
听证会前,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袁希利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此次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意义,一是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以公开促公正,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助力“六稳”“六保”,立足职能,主动作为,畅通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渠道,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三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共同发力,转变执法理念,将矫正过程中“机械式”管理与“全方位”教育、“多角度”矫正相结合,将单一的检察监督脱管和实质性、亲历性参与监督相结合,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申请人郜某某是鹤壁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设备操作的监工和现场调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入矫后,因公司业务位于淇县高村附近,需要经常往返浚县和淇县,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浚县,自2020年11月入矫以来,郜某某便无法再开展业务,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听证会上,社区矫正对象郜某某首先陈述了申请事项、理由,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了遵守相关规定的保证。
“郜某某他当过兵,责任心强,业务技术好,是公司不可缺少的人才,是我公司的业务骨干,许多业务都需要他到淇县现场开展。”企业负责人证明了郜某某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
“郜某某思想稳定,主动接受矫正教育,积极完成公益劳动,无再犯倾向和苗头。”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居住地村委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依次评价了郜某某入矫期间表现。矫正中心的负责同志介绍了会同检察机关调查走访企业情况。
随后,听证员进一步了解了申请人担任的职务、外出的必要性和工作职责、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效果等情况,听证员一致认为,郜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浚县社区矫正中心参考评议意见后,当场批准了郜某某的外出经营申请。
“太感谢你们批准我外出经营了,这么多人为我的事儿忙活,以后工地上给我一打电话,我都能马上到场处理了,可给我解决了大问题!今后我一定会继续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馈社会!”郜某某激动地说。
浚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从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程序、法定审批条件、社区矫正目的、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的社会意义等方面发表了检察监督意见,表示后续会做好“后半篇文章”,根据《办法》第14条的规定,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因外出经营未能参加的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及时安排补充学习,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有效预防脱管和再犯罪,确保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涛参加了听证会,认为该做法解决了实践中监管矫正与生产生活冲突的难题,鼓励将该做法尽快在全市推广。
此次听证会是创新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大胆尝试,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教育帮扶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