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壁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鹤壁市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将《决议》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八问八答”,为您解读!
一、2023年鹤壁市检察建议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解读: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锚定省委“两个确保”、深入实施“十大战略”、加快建设“十个河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依法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共制发检察建议563份,除未到法定回复期限的外,被建议单位已回复557份,法定期限内回复率为100%。
其中,制发刑事检察类检察建议48份、民事检察类检察建议127份、行政检察类检察建议86份、公益诉讼检察类检察建议274份、未成年人检察类检察建议28份,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建议工作全覆盖,涵盖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企业权益平等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扫黑除恶、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综合治理等领域,通过监督促进了相关单位执法、司法效能提升。
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类案监督意识,着重加强对辖区内共性治理问题的总结提炼和研究分析,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59份,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实现行业、领域、系统问题的常治长效。如浚县检察院就校车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如何做到刚性、做成刚性?
解读: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决议》指出,各级政府要将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范畴,各机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落实检察建议。《决议》有助于提高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检察建议工作法定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被建议单位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主动性,从而积极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做哪些工作?
解读: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对检察建议书做出修改或者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对提出异议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要求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听证。
四、检察建议工作是否可以进行信息公开?
解读: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公开,适时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检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对于涉及事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后可以宣告送达,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宣告送达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图文、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在打造检察建议工作“鹤壁样板”方面会有哪些举措?
解读:《决议》要求制作检察建议应当依法依规、提高质量。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高质效制发每一份检察建议,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检察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准确、依据合法合规、论证科学严谨、说理充分全面、建议精准可行、可操作性强。
同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家、人才作用,将其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此外,还将通过备案审查,优秀检察建议评比、公开宣告送达、信息公开等措施,在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会持续跟踪问效吗?
解读:“《决议》要求建立制度机制,推动检察建议回复落实。建议不是一发了之、一发了事。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坚持质量先行,高质效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持续紧盯、跟进落实,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到‘办复’转变,以更高水平的检察建议推动更高层次诉源治理。主要通过以下制度推动落实:
一是坚持同步抄报制度。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视情抄报同级党委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可以抄报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地区、行业管理上具有普遍性问题的,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
二是坚持跟踪回访制度。对每一份检察建议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得到回复和落实,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诉讼或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被建议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被建议单位为司法机关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需要追究责任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
三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府检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通报反馈等制度机制,实现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协同治理,提升治理质效,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鹤壁法治鹤壁贡献力量。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如何衔接转化?
解读:人大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是可以双向衔接转化的。一是人大代表建议可转化为检察建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可能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意见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交由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并回复。二是检察建议可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筛选提炼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作为议案或者人大代表建议的线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推送。
八、人民群众在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发挥着什么作用?
解读:近年来,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办案中“见微知著”,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旨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评判检察工作的标准。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检察建议工作,将大大提升检察建议质效。
日前,鹤壁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鹤壁市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将《决议》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八问八答”,为您解读!
一、2023年鹤壁市检察建议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解读: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锚定省委“两个确保”、深入实施“十大战略”、加快建设“十个河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依法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共制发检察建议563份,除未到法定回复期限的外,被建议单位已回复557份,法定期限内回复率为100%。
其中,制发刑事检察类检察建议48份、民事检察类检察建议127份、行政检察类检察建议86份、公益诉讼检察类检察建议274份、未成年人检察类检察建议28份,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建议工作全覆盖,涵盖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企业权益平等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扫黑除恶、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综合治理等领域,通过监督促进了相关单位执法、司法效能提升。
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类案监督意识,着重加强对辖区内共性治理问题的总结提炼和研究分析,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59份,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实现行业、领域、系统问题的常治长效。如浚县检察院就校车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如何做到刚性、做成刚性?
解读: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决议》指出,各级政府要将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范畴,各机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落实检察建议。《决议》有助于提高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检察建议工作法定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被建议单位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主动性,从而积极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做哪些工作?
解读: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对检察建议书做出修改或者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对提出异议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要求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听证。
四、检察建议工作是否可以进行信息公开?
解读: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公开,适时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检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对于涉及事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后可以宣告送达,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宣告送达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图文、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在打造检察建议工作“鹤壁样板”方面会有哪些举措?
解读:《决议》要求制作检察建议应当依法依规、提高质量。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高质效制发每一份检察建议,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检察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准确、依据合法合规、论证科学严谨、说理充分全面、建议精准可行、可操作性强。
同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家、人才作用,将其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此外,还将通过备案审查,优秀检察建议评比、公开宣告送达、信息公开等措施,在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会持续跟踪问效吗?
解读:“《决议》要求建立制度机制,推动检察建议回复落实。建议不是一发了之、一发了事。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坚持质量先行,高质效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持续紧盯、跟进落实,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到‘办复’转变,以更高水平的检察建议推动更高层次诉源治理。主要通过以下制度推动落实:
一是坚持同步抄报制度。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视情抄报同级党委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可以抄报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地区、行业管理上具有普遍性问题的,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
二是坚持跟踪回访制度。对每一份检察建议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得到回复和落实,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诉讼或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被建议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被建议单位为司法机关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需要追究责任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
三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府检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通报反馈等制度机制,实现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协同治理,提升治理质效,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鹤壁法治鹤壁贡献力量。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如何衔接转化?
解读:人大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是可以双向衔接转化的。一是人大代表建议可转化为检察建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可能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意见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交由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并回复。二是检察建议可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筛选提炼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作为议案或者人大代表建议的线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推送。
八、人民群众在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发挥着什么作用?
解读:近年来,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办案中“见微知著”,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旨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评判检察工作的标准。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检察建议工作,将大大提升检察建议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