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
案件事实: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四川省小金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2009年至2012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
诉讼过程:
典型意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四川省阿坝州检察院林业检察处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资源。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2013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江苏省宿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12次将宿迁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江苏省新沂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诉讼过程:新沂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新沂市检察院于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后,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干警积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有针对性地引导取证,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院还专门撰写了调研报告,分析了非法跨地区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的特点、原因、危害,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引起新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后新沂市委主持召开由检察院等十余部门参加的办公会,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工作机制。
■典型案例之三:易元良、田华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件事实:2013年8月底,易元良、田华虎经事先预谋,在四川省道孚县,使用钢丝绳套猎野生动物19只,宰杀后存储于易元亮家中的冰柜内,后被丹巴县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猎捕的19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8只,四川省重点保护动物毛冠鹿9只。
诉讼过程: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不法分子,疯狂猎捕四川境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只,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四川省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