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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下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之辨别
时间:2015-10-16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下

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之辨别

一、基本案情

20133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振强在鹤壁市淇滨区新世纪广场见到被害人王七清,随后开车将王七清带至新世纪花园工地。刘振强称上次和王七清在一起喝酒时,王七清没有给面子,让王七清赔礼道歉。王七清打电话将王爱成叫到该工地居中调解此事。当日中午刘振强让王七清在淇滨区阿五饭店请客吃饭。吃饭时,刘振强以寻找王七清花了钱为由要求王七清赔钱。饭后,王七清与王爱成一块坐车回山城区拿钱。行至107国道转盘处,王七清表示不愿意给刘振强钱,王爱成随即给刘振强打电话说明该情况后,刘振强即伙同他人开车到107国道转盘处,将王七清带至淇河桥东边空地上,对王七清进行殴打,并让王七清拿钱。王七清给魏海涛打电话,让其送2500元到淇河桥。约1小时后,魏海涛将2500元送到淇河桥处,交给王七清,王七清将该款交给王爱成。当晚,刘振强等人在鹤源饭店、新世纪广场东区一歌厅内将该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振强于20074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账款2500元,返还被害人王七清。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主要在定性上,刘振华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抑或是寻衅滋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振华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主要理由是刘振强伙同他人,利用人多势重,肆意殴打他人,强迫他人请客赔礼并且索要钱财,符合抢劫罪当场胁迫和当场取得财物的构成要件,涉嫌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振华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主要理由是刘振强给被害人要钱是因为和被害人有矛盾,不是无事生非,从整个过程来看,是敲诈勒索里面强索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振华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主要理由是,案发前被告人刘振强与被害人王七清曾因喝酒发生矛盾,案发时被告人刘振强出于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刘振华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

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下,出现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种意见,问题在于对三罪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区别没有厘清。抢劫罪中,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标,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存在的。敲诈勒索罪中,敲诈勒索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主要目的,也往往是事出有因,以威胁、要挟被害人为特征。寻衅滋事中也会出现强拿硬要、采用暴力手段任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现象,其表现的是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藐视的是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是行为人最主要和终极的目的,而主要是作为其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手段或表现存在的,除了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手段,还有其他肆意挑衅的手段和表现。刘振华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一案,结合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下面笔者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从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对本案刘振华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   基于犯罪客体的分析

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人身权利的双重法益,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也是财产、人身权利的双重法益,既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罪中也会出现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但其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程度相对较弱,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刘振华的行为给被害人的人身、人格、财产造成损害,虽是侵犯了特定的人身、人格和财产,但其破坏力主要指向了藐视社会道德和法纪、危害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

(二)基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

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虽事出有因但不听劝止,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耍威风,追求精神刺激。

本案中,刘振华以之前喝酒时被害人没有给面子为理由,借故生非,虽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也要求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请客吃饭,索要钱财、非法占有只是刘振华借故生非、肆意滋事、耍威风中的表现之一,其并不仅仅是为了索要钱财、非法占有,索要钱财只是寻衅滋事中的行为之一,刘振华的主观动机是寻衅滋事、追求精神刺激,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表现。

(三)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分析

抢劫罪:抢劫中的暴力、以暴力为内容的威胁当场实施;当场强取公私财物;暴力、以暴力为内容的威胁,使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当场交出财物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以事后实施暴力或其他不利于嫌疑人的事情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或日后取得财物;以日后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但没有使被害人达到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暴力、威胁不具有紧迫性。

寻衅滋事罪: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即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刘振华借故生非,不仅要求被害人赔礼道歉、请客吃饭,还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殴打被害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客观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表现。

犯罪嫌疑人刘振华以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此罪名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做出判决。寻衅滋事犯罪一般都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要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分析证据,不能把犯罪分子整个行为的一贯性割裂开来。从刘振华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借故生非,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并不仅仅只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动机是通过包括索要钱财在内的一系列寻衅滋事活动,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客观上,刘振华肆意挑衅,无理取闹,横行霸道,不仅要求被害人赔礼道歉、请客吃饭,还提出了索要钱财的要求,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刘振华的行为给被害人的人身、人格、财产造成损害,公然藐视社会道德和法纪、破坏公共秩序。刘振华借故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强占他人财物,行为逐步升级,情节恶劣,破坏了公共秩序的安定,符合寻衅滋事罪主、客观诸方面的要件和特征,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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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下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之辨别

时间:2015-10-16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下

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之辨别

一、基本案情

20133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振强在鹤壁市淇滨区新世纪广场见到被害人王七清,随后开车将王七清带至新世纪花园工地。刘振强称上次和王七清在一起喝酒时,王七清没有给面子,让王七清赔礼道歉。王七清打电话将王爱成叫到该工地居中调解此事。当日中午刘振强让王七清在淇滨区阿五饭店请客吃饭。吃饭时,刘振强以寻找王七清花了钱为由要求王七清赔钱。饭后,王七清与王爱成一块坐车回山城区拿钱。行至107国道转盘处,王七清表示不愿意给刘振强钱,王爱成随即给刘振强打电话说明该情况后,刘振强即伙同他人开车到107国道转盘处,将王七清带至淇河桥东边空地上,对王七清进行殴打,并让王七清拿钱。王七清给魏海涛打电话,让其送2500元到淇河桥。约1小时后,魏海涛将2500元送到淇河桥处,交给王七清,王七清将该款交给王爱成。当晚,刘振强等人在鹤源饭店、新世纪广场东区一歌厅内将该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振强于20074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账款2500元,返还被害人王七清。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主要在定性上,刘振华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抑或是寻衅滋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振华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主要理由是刘振强伙同他人,利用人多势重,肆意殴打他人,强迫他人请客赔礼并且索要钱财,符合抢劫罪当场胁迫和当场取得财物的构成要件,涉嫌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振华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主要理由是刘振强给被害人要钱是因为和被害人有矛盾,不是无事生非,从整个过程来看,是敲诈勒索里面强索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振华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主要理由是,案发前被告人刘振强与被害人王七清曾因喝酒发生矛盾,案发时被告人刘振强出于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刘振华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

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下,出现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种意见,问题在于对三罪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区别没有厘清。抢劫罪中,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标,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存在的。敲诈勒索罪中,敲诈勒索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主要目的,也往往是事出有因,以威胁、要挟被害人为特征。寻衅滋事中也会出现强拿硬要、采用暴力手段任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现象,其表现的是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藐视的是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是行为人最主要和终极的目的,而主要是作为其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手段或表现存在的,除了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手段,还有其他肆意挑衅的手段和表现。刘振华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一案,结合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下面笔者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从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对本案刘振华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   基于犯罪客体的分析

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人身权利的双重法益,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也是财产、人身权利的双重法益,既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罪中也会出现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但其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程度相对较弱,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刘振华的行为给被害人的人身、人格、财产造成损害,虽是侵犯了特定的人身、人格和财产,但其破坏力主要指向了藐视社会道德和法纪、危害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

(二)基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

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虽事出有因但不听劝止,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耍威风,追求精神刺激。

本案中,刘振华以之前喝酒时被害人没有给面子为理由,借故生非,虽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也要求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请客吃饭,索要钱财、非法占有只是刘振华借故生非、肆意滋事、耍威风中的表现之一,其并不仅仅是为了索要钱财、非法占有,索要钱财只是寻衅滋事中的行为之一,刘振华的主观动机是寻衅滋事、追求精神刺激,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表现。

(三)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分析

抢劫罪:抢劫中的暴力、以暴力为内容的威胁当场实施;当场强取公私财物;暴力、以暴力为内容的威胁,使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当场交出财物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以事后实施暴力或其他不利于嫌疑人的事情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或日后取得财物;以日后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但没有使被害人达到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暴力、威胁不具有紧迫性。

寻衅滋事罪:实施刑法规定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即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刘振华借故生非,不仅要求被害人赔礼道歉、请客吃饭,还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殴打被害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客观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表现。

犯罪嫌疑人刘振华以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此罪名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做出判决。寻衅滋事犯罪一般都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要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分析证据,不能把犯罪分子整个行为的一贯性割裂开来。从刘振华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借故生非,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并不仅仅只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动机是通过包括索要钱财在内的一系列寻衅滋事活动,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客观上,刘振华肆意挑衅,无理取闹,横行霸道,不仅要求被害人赔礼道歉、请客吃饭,还提出了索要钱财的要求,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刘振华的行为给被害人的人身、人格、财产造成损害,公然藐视社会道德和法纪、破坏公共秩序。刘振华借故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强占他人财物,行为逐步升级,情节恶劣,破坏了公共秩序的安定,符合寻衅滋事罪主、客观诸方面的要件和特征,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