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系河南省纪委移送。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17日由我院决定,鹤壁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侦查终结,2015年12月8日提起公诉,2016年5月18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依法查明,1999年底至2014年年底,袁某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委组织部部长、禹州市委副书记、禹州市常务副市长、鄢陵县人民政府县长、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级晋升、工作安排调动、提供工作帮助、申请国家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5人所送共计865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10万港币等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系河南省纪委移送。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17日由我院决定,鹤壁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侦查终结,2015年12月8日提起公诉,2016年5月18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依法查明,1999年底至2014年年底,袁某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委组织部部长、禹州市委副书记、禹州市常务副市长、鄢陵县人民政府县长、鄢陵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级晋升、工作安排调动、提供工作帮助、申请国家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5人所送共计865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10万港币等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