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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超期维权 依法不予保护
时间:2017-05-25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超期维权  依法不予保护

20121月,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显示:“今借到,王某现金伍仟元,5000元”,落款为:张某,时间为:2012年1月,并约定:付利息3分月息。2014年8月,王某以张某未偿还其借款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诉中,张某称王某起诉事实虚假,借条没有实际履行,属于欺诈行为。一、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判令张某向王某还款并支付利息。二审判决于2014年12月13日生效。

张某不服生效判决,2015年9月14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张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本案,因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6个月,为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检察机关遂作出了终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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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超期维权 依法不予保护

时间:2017-05-25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超期维权  依法不予保护

20121月,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显示:“今借到,王某现金伍仟元,5000元”,落款为:张某,时间为:2012年1月,并约定:付利息3分月息。2014年8月,王某以张某未偿还其借款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诉中,张某称王某起诉事实虚假,借条没有实际履行,属于欺诈行为。一、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判令张某向王某还款并支付利息。二审判决于2014年12月13日生效。

张某不服生效判决,2015年9月14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张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本案,因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6个月,为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检察机关遂作出了终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