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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时间:2018-08-16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宇峰等人污染环境案

——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宇峰,在担任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以环宇飞扬公司名义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处置分公司就污泥处理处置达成协议后,通过被告人李东辉认识了被告人聂秀国(时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张家庄村村委会主任),聂秀国擅自决定将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张家庄村背子沟提供给环宇飞扬公司作为污泥处置点。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13日间,环宇飞扬公司及宇峰、聂秀国违反国家规定在该地倾倒污泥19000余吨,造成背子沟地区林地严重污染,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该污泥中检出铅、贡、镉、铬等重金属及粪大肠菌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44.29亩林地已成为污泥倾倒场,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林地严重污染,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堆放的污泥臭气难闻。案发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为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扩大采取修筑挡土墙、拦泥坝等应急工程,经价格评估,该应急工程价值人民币448万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宇峰、聂秀国、李东辉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3日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宇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聂秀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东辉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公司及被告人宇峰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生效。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三、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有三层内容: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病原体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三是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依据该条规定,只有出现“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时,才可构成该罪。两高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详尽规定了十四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但关于本案定性仍然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十四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中,第七种为“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土地功能基本丧失”是指当维系树木生存的基本条件,如土壤养分、土壤酸碱度、土壤保水、土壤透水性、土壤呼吸等指标处于良性循环,有利于树木生长,土地不再具备上述条件。本案中,由于倾倒污泥,导致涉案土地的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已不具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与周边相近的林相比较,涉案林地无法再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林下层植物种类繁多、枝叶茂盛、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难以自然恢复,应认定为“土地基本功能丧失”,因此宇峰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涉案林地不具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基本功能的原因是倾倒污泥的数量太多,导致污泥层太厚,且人为取土,从而使植物丧失了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土地本身被污染。涉案林地上覆盖的污泥被清理走后,又有植物重新长出,不应认定为“土地基本功能丧失”,因此倾倒污泥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此外按照解释第九条,“公私财产损失”应当既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中,由于污泥处置地点位于清水河上游,汛期到来,污泥中含有的重金属元素可能对下游河流造成污染,门头沟区水务局采取的措施是为防止可能发生的严重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因此宇峰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污泥因含有重金属可以认定为“有毒物质”,倾倒污泥虽然未达到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的程度,但案发后门头沟区水务局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污泥倒运及掺土处理、土袋围挡、建污泥挡墙、开挖排水沟、建拦泥坝等项目)造价为人民币448万元,这一数额可以认定为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而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因此宇峰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论证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倾倒污泥没有达到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的程度

本案中,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显示:“现场取得污泥和土壤样品共8件,从监测的结果初步分析,7件污泥样品33项监测项目均未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侵出毒性鉴别》GB5058.3-2007中规定的标准限值”。由此可见,涉案污泥虽然含有重金属,按照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毒物质”,但其是污染林地的很小因素。污泥的酸碱度高、黏性高、透水性差,且由于污泥层太厚,覆盖于地表时林木无法呼吸而大量死亡,最终导致涉案林地丧失了植物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丧失了其种植林木的基本功能。目前涉案污泥均已清理走,被污染的林地也有植物重新长出,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可逐渐恢复其林地功能,因此不应认定为“土地基本功能丧失”。

2.倾倒污泥虽然没有达到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的程度,但仍可认定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环境是由土壤、水、大气、动植物等要素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者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1997 年刑法原本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成立条件,而《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从实质上反映了环境刑法保护的重心已经从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逐步转向生态环境本身,“环境法益”成为刑法设立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基本法益。“环境”不仅应当从经济的角度衡量其直接或者间接价值,而且应当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角度予以量化评价。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是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污染行为在对环境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造成了巨大损害,这部分损害结果同样应当纳入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结果评价范围。本案中,由于倾倒污泥,导致涉案土地的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已不具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难以自然恢复,应当认定为该地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遭到了严重损害。

3.案发后门头沟区水务局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可以认定为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

与直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而言,人类对于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具有渐进性、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潜伏性、累积性等特点。虽然严重污染环境最终也会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这种损害并非环境污染的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而是通过环境要素如土壤、水体、大气等作为媒介间接造成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从污染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层面全面界定污染环境所应当进行量化评价的各项指标。这种环境犯罪损害结果全面评价原则的集中体现便是将环境功能性损害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化指标之一。

具体而言,全面评价污染行为所导致的各类损害结果,应该包括环境直接损害、环境间接损害以及环境修复期间损害。(1)环境直接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2)环境间接损害是指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3)环境功能性损害是指受到污染的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这两类行为的做出者往往是政府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主体,对这两类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核定时,判定上述两类行为是否“必要与合理”的评估依据,主要是其所采取的措施与污染行为的危险性是否具有技术上的相当性。

本案中,由于倾倒污泥,涉案林地的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也已经被严重破坏,难以自然恢复。相关部门要恢复土壤结构,需经过很长时间的氧化土壤,降低碱性、降解有毒有害物质、还原土壤的透水性和再生植被的呼吸功能,营造微生物的繁殖、再生条件等一系列措施,这些需要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也需要支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认定为政府部门为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而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因此宇峰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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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时间:2018-08-16  作者:市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宇峰等人污染环境案

——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宇峰,在担任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以环宇飞扬公司名义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处置分公司就污泥处理处置达成协议后,通过被告人李东辉认识了被告人聂秀国(时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张家庄村村委会主任),聂秀国擅自决定将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张家庄村背子沟提供给环宇飞扬公司作为污泥处置点。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13日间,环宇飞扬公司及宇峰、聂秀国违反国家规定在该地倾倒污泥19000余吨,造成背子沟地区林地严重污染,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该污泥中检出铅、贡、镉、铬等重金属及粪大肠菌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44.29亩林地已成为污泥倾倒场,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林地严重污染,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堆放的污泥臭气难闻。案发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为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扩大采取修筑挡土墙、拦泥坝等应急工程,经价格评估,该应急工程价值人民币448万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宇峰、聂秀国、李东辉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3日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宇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聂秀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东辉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单位环宇飞扬公司及被告人宇峰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生效。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三、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有三层内容: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病原体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三是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依据该条规定,只有出现“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时,才可构成该罪。两高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详尽规定了十四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但关于本案定性仍然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十四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中,第七种为“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土地功能基本丧失”是指当维系树木生存的基本条件,如土壤养分、土壤酸碱度、土壤保水、土壤透水性、土壤呼吸等指标处于良性循环,有利于树木生长,土地不再具备上述条件。本案中,由于倾倒污泥,导致涉案土地的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已不具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与周边相近的林相比较,涉案林地无法再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林下层植物种类繁多、枝叶茂盛、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难以自然恢复,应认定为“土地基本功能丧失”,因此宇峰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涉案林地不具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基本功能的原因是倾倒污泥的数量太多,导致污泥层太厚,且人为取土,从而使植物丧失了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土地本身被污染。涉案林地上覆盖的污泥被清理走后,又有植物重新长出,不应认定为“土地基本功能丧失”,因此倾倒污泥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此外按照解释第九条,“公私财产损失”应当既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中,由于污泥处置地点位于清水河上游,汛期到来,污泥中含有的重金属元素可能对下游河流造成污染,门头沟区水务局采取的措施是为防止可能发生的严重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因此宇峰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污泥因含有重金属可以认定为“有毒物质”,倾倒污泥虽然未达到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的程度,但案发后门头沟区水务局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污泥倒运及掺土处理、土袋围挡、建污泥挡墙、开挖排水沟、建拦泥坝等项目)造价为人民币448万元,这一数额可以认定为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而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因此宇峰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论证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倾倒污泥没有达到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的程度

本案中,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显示:“现场取得污泥和土壤样品共8件,从监测的结果初步分析,7件污泥样品33项监测项目均未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侵出毒性鉴别》GB5058.3-2007中规定的标准限值”。由此可见,涉案污泥虽然含有重金属,按照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毒物质”,但其是污染林地的很小因素。污泥的酸碱度高、黏性高、透水性差,且由于污泥层太厚,覆盖于地表时林木无法呼吸而大量死亡,最终导致涉案林地丧失了植物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丧失了其种植林木的基本功能。目前涉案污泥均已清理走,被污染的林地也有植物重新长出,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可逐渐恢复其林地功能,因此不应认定为“土地基本功能丧失”。

2.倾倒污泥虽然没有达到致使“土地基本功能丧失”的程度,但仍可认定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环境是由土壤、水、大气、动植物等要素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者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1997 年刑法原本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成立条件,而《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从实质上反映了环境刑法保护的重心已经从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逐步转向生态环境本身,“环境法益”成为刑法设立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基本法益。“环境”不仅应当从经济的角度衡量其直接或者间接价值,而且应当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角度予以量化评价。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是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污染行为在对环境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造成了巨大损害,这部分损害结果同样应当纳入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结果评价范围。本案中,由于倾倒污泥,导致涉案土地的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已不具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难以自然恢复,应当认定为该地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遭到了严重损害。

3.案发后门头沟区水务局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可以认定为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

与直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而言,人类对于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具有渐进性、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潜伏性、累积性等特点。虽然严重污染环境最终也会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这种损害并非环境污染的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而是通过环境要素如土壤、水体、大气等作为媒介间接造成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从污染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层面全面界定污染环境所应当进行量化评价的各项指标。这种环境犯罪损害结果全面评价原则的集中体现便是将环境功能性损害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化指标之一。

具体而言,全面评价污染行为所导致的各类损害结果,应该包括环境直接损害、环境间接损害以及环境修复期间损害。(1)环境直接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2)环境间接损害是指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3)环境功能性损害是指受到污染的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这两类行为的做出者往往是政府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受到环境污染威胁的主体,对这两类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核定时,判定上述两类行为是否“必要与合理”的评估依据,主要是其所采取的措施与污染行为的危险性是否具有技术上的相当性。

本案中,由于倾倒污泥,涉案林地的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也已经被严重破坏,难以自然恢复。相关部门要恢复土壤结构,需经过很长时间的氧化土壤,降低碱性、降解有毒有害物质、还原土壤的透水性和再生植被的呼吸功能,营造微生物的繁殖、再生条件等一系列措施,这些需要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也需要支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认定为政府部门为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而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因此宇峰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