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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检察机关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送达专项活动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0-11-17  作者:市院案管办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市检察院以近两年来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为切入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涉及婴幼儿食品的、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提炼出食品经营户注意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重点、检察机关食品安全领域工作职责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制作了《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

    鹤壁市两级检察院分别邀请本辖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了解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听取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分别通报了检察机关履行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防范和检察监督职能情况。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检察院组织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送达专项活动,旨在提醒食品经营户持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并亮证经营;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注意留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记录的相关凭证;杜绝经营过期、变质、腐烂、有毒及“五无”食品。载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重点及检察机关食品安全领域工作职责,阐明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精心摘录了近几年办理的行政处罚、刑事判例典型案例,发挥真实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7月13日至8月底,鹤壁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上门送达《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专项活动,对辖区内大型食品经营场所、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早餐店、企业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上门送达宣传册并张贴《提示书》,受到相关场所负责人、食品经营户及群众的欢迎。

    专项活动期间,鹤壁市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向全市近4000家食品经营场所送达或张贴《提示书》。其中,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通过现场送达张贴《提示书》、发放宣传页、微信食品经营单位监管群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累计接受单位(个体)达1100余家,其中10余家农贸市场、便民点,100余所学校托幼机构食堂,40余家群体性聚餐单位。通过食品网络经营第三方平台向1600余家食品经营者送达《提示书》,如美团通过微信、骑手现场发放等形式向1050家食品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饿了么通过微信、骑手现场发放等形式向600余家食品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鹤壁豫剧院院长金不换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联合相关单位制发《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通过明确从业要求、阐述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警醒等方式,切实增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宗旨。

 

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近期发生的数十起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现就食品安全风险发出如下提示:

一、食品经营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并亮证经营;

2.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3.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保健品;

6.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禁止经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8.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以辖区内包子(馒头)店、面馆、饺子(馄饨)店、食堂、超市、熟肉店、蔬菜水果店等为重点,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在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最高可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察机关将切实履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者职能,对因食品安全引发的公共利益受损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追究侵权行为人或怠于履职、违法履职者的法律责任,对食品安全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强化侦捕诉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打造食品安全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广大市民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拒绝食用不卫生、不安全的食品。对于在食用或购买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要依法积极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消费者协会要发挥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及时受理并妥善调处有关矛盾纠纷。新闻媒体对于销售问题食品的经营者要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好舆论宣传的监督作用。

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途径: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检察机关举报电话:12309

 行政处罚案例实录

 

1、某幼儿园在制售的油条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油条内铝的残留量超标,残留含量为201(标准指标≤10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58000元。

2、某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勺子、碟、筷子),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逾期仍不改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6000元。

 

 刑事判例摘录 

 

1、刘某经营销售的粉条经抽样检验,检测出粉条内铝超标,含量675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100mg/kg。法院以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李某在煮制大骨头时添加亚硝酸盐并予以销售。经鉴定,其销售的一块大骨头亚硝酸盐含量为61mg/kg。法院以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且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李某在制作销售的油条中添加食用明矾。经抽样检验,检测出油条内明矾、铝超标,残留含量1419.8mg/kg,法院以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郭某在煮制的猪脸肉中添加亚硝酸盐并予以销售。经鉴定,其销售的一块猪脸肉亚硝酸盐含量为115mg/kg。法院以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且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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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检察机关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送达专项活动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0-11-17  作者:市院案管办    新闻来源: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市检察院以近两年来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为切入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涉及婴幼儿食品的、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提炼出食品经营户注意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重点、检察机关食品安全领域工作职责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制作了《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

    鹤壁市两级检察院分别邀请本辖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了解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听取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分别通报了检察机关履行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防范和检察监督职能情况。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检察院组织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送达专项活动,旨在提醒食品经营户持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并亮证经营;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注意留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记录的相关凭证;杜绝经营过期、变质、腐烂、有毒及“五无”食品。载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重点及检察机关食品安全领域工作职责,阐明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精心摘录了近几年办理的行政处罚、刑事判例典型案例,发挥真实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7月13日至8月底,鹤壁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上门送达《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专项活动,对辖区内大型食品经营场所、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早餐店、企业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上门送达宣传册并张贴《提示书》,受到相关场所负责人、食品经营户及群众的欢迎。

    专项活动期间,鹤壁市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向全市近4000家食品经营场所送达或张贴《提示书》。其中,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通过现场送达张贴《提示书》、发放宣传页、微信食品经营单位监管群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累计接受单位(个体)达1100余家,其中10余家农贸市场、便民点,100余所学校托幼机构食堂,40余家群体性聚餐单位。通过食品网络经营第三方平台向1600余家食品经营者送达《提示书》,如美团通过微信、骑手现场发放等形式向1050家食品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饿了么通过微信、骑手现场发放等形式向600余家食品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鹤壁豫剧院院长金不换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联合相关单位制发《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通过明确从业要求、阐述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警醒等方式,切实增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宗旨。

 

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近期发生的数十起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现就食品安全风险发出如下提示:

一、食品经营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并亮证经营;

2.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3.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保健品;

6.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禁止经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8.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以辖区内包子(馒头)店、面馆、饺子(馄饨)店、食堂、超市、熟肉店、蔬菜水果店等为重点,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在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最高可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察机关将切实履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者职能,对因食品安全引发的公共利益受损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追究侵权行为人或怠于履职、违法履职者的法律责任,对食品安全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强化侦捕诉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打造食品安全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广大市民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拒绝食用不卫生、不安全的食品。对于在食用或购买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要依法积极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消费者协会要发挥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及时受理并妥善调处有关矛盾纠纷。新闻媒体对于销售问题食品的经营者要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好舆论宣传的监督作用。

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途径: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检察机关举报电话:12309

 行政处罚案例实录

 

1、某幼儿园在制售的油条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油条内铝的残留量超标,残留含量为201(标准指标≤10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58000元。

2、某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勺子、碟、筷子),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逾期仍不改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6000元。

 

 刑事判例摘录 

 

1、刘某经营销售的粉条经抽样检验,检测出粉条内铝超标,含量675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100mg/kg。法院以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李某在煮制大骨头时添加亚硝酸盐并予以销售。经鉴定,其销售的一块大骨头亚硝酸盐含量为61mg/kg。法院以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且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李某在制作销售的油条中添加食用明矾。经抽样检验,检测出油条内明矾、铝超标,残留含量1419.8mg/kg,法院以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郭某在煮制的猪脸肉中添加亚硝酸盐并予以销售。经鉴定,其销售的一块猪脸肉亚硝酸盐含量为115mg/kg。法院以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且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