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鹤壁市检察院对鹤壁市公安局报请核准追诉的周某某、秦某某抢劫案举行公开听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朝晖主持听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该案案发地基层组织代表及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秦某某1998年在山城区某村附近实施抢劫,造成一人死亡,案发后二人逃离现场。2023年3月,周某某、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认为秦某某伙同周某某抢劫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向鹤壁市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核准追诉。为充分听取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鹤壁市检察院组织此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王朝晖向与会人员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诉讼时效和核准追诉的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证据及是否同意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报请核准追诉的评议事项分别作出详细阐述。侦查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辩护律师依次发表意见。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评议,并发表各自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报请核准追诉结论提供了重要参考。
听证员表示,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透明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更富有人性化的一面,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下一步,鹤壁市检察院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开门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月7日上午,鹤壁市检察院对鹤壁市公安局报请核准追诉的周某某、秦某某抢劫案举行公开听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朝晖主持听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该案案发地基层组织代表及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秦某某1998年在山城区某村附近实施抢劫,造成一人死亡,案发后二人逃离现场。2023年3月,周某某、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认为秦某某伙同周某某抢劫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向鹤壁市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核准追诉。为充分听取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鹤壁市检察院组织此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王朝晖向与会人员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诉讼时效和核准追诉的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证据及是否同意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报请核准追诉的评议事项分别作出详细阐述。侦查机关承办人、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辩护律师依次发表意见。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评议,并发表各自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报请核准追诉结论提供了重要参考。
听证员表示,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透明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更富有人性化的一面,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下一步,鹤壁市检察院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开门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